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防范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造成的矛盾纠纷与投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提示
(一)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仅对提交的住所登记材料开展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选址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专用烟道、是否属于禁设区域,由申请人自行实地核实确认。
(二)营业执照的核发,并不代表该场所符合餐饮环保条件。即使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如果经营场所地点属于法定禁设区域,后续监管执法部门仍然可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由此产生房租、装修等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请各相关主体务必提前核实房屋性质、烟道配套情况,审慎选定经营地址。建议事前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咨询确认选址合规性,避免投资损失。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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